[编者按]:
1987年9月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是规范我国档案事业的根本大法,是促进我国档案事业发展的重要保证。为配合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宣传,进一步提高社会档案法律意识、公民档案观念,增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依法治档的工作水平
。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在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颁布二十周年之际,积极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促进档案事业健康发展,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