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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拟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
 福建东南新闻网  |  时间: 2008-05-13 20:16:24    |  文章来源: 东南新闻网   
 
  东南网5月13日讯(记者 王秀钦)我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于1993年颁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妇女权益保障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通过修改相关法律加以规范。

  记者从5月12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了解到,《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
草案)》对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关于妇女参政议政的相关规定作了细化,保障了女性政治权利,如规定,换届选举时,省、设区市人大代表候选人中女性比例不低于30%,县(市、区)、乡(镇)人大代表候选人中女性比例不低于25%;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各级政府领导成员中应有女性,政府部门正职领导应有女性;村委会和居委会组成人员中应有一名以上女性。

  修订草案进一步完善了妇女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权利,强调应当建立健全的就业援助制度,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年龄偏大、缺乏职业技能、生活困难的女性,做到向最贫困的妇女雪中送碳;县级政府每两年至少组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妇女接受一次免费的妇女病检查;各级人口和计生技术服务机构,也应为育龄贫困妇女提供生殖健康服务;各级政府应为贫困孕产妇住院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对于现实生活中依然存在的家庭暴力现象,修订草案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案件,应依法受理;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及时出警予以制止,并依法收集、保存相关证据;检察院对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应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法院对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应依法及时审理;家庭暴力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义务劝阻、调解或向公安机关报警;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应纳入各地区、各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县级以上政府应指定救助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提供庇护和紧急救助。

  另外,修订草案对离婚女方无过错时的照顾原则设定了下限,规定因婚姻法第46条所列情形(包括男方有外遇等)导致离婚、女方无过错的,其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不低于60%;男方恶性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女方应得的份额不低于夫妻共同财产的70%。

  据悉,修订草案对于流浪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不能及时返家的,救助管理机构和县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安排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规定,此举为全国首创。

(责编:黄仁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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