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安全生产条例提交昨天(21日)召开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二审。省人大法制委在昨天作的修改情况报告中指出,二审稿强调安全与生产并重,严禁因个别单位发生安全事故而责令全行业停产停业整顿。
在一审中,有常委会委员提出,该法规设置法律责任应处理好对违法行
为的处罚和促进生产发展的关系,应尽量减少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罚款,特别要慎重规定“停产停业整顿”。因此二审稿中才有了“地方各级政府和安监部门不得因个别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责令全行业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
同时为了促进生产,二审稿还删除对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并新增既不影响生产又有力度的新处罚方式,即对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等违法行为的,虽然不罚款但要“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在当地媒体上予以通报”。
考虑到有的生产经营单位履行违法整改行为可能影响生产,二审稿还新增规定,对有未定期检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失效防护用品、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未对户外生产经营设施检查和维护、未配备消防等应急设施等违法行为的企业,可由安监部门代为履行整改行为,产生的费用由违法的生产经营单位承担。(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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