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一些贫困居民看病难问题,石狮市政府于7月23日下发新的《石狮市城乡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原《石狮市城乡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狮政〔2005〕综168号)同时作废。新的细则从本月开始实施,规定对多类贫困群众实施医疗救助,群众患病如家庭经济困难最高可申请获得2万元的医疗救助资金,
但也有许多情况不能申请该救助。
石狮市城乡贫困家庭医疗救助的对象为具有石狮市城乡居民户籍贫困群众,主要是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含五保对象),乡重点优抚人员中的困难对象,革命“五老”人员中的困难对象,20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中享受40%救济的人员,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三无”人员(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的对象),患尿毒症、恶性肿瘤、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心肌梗塞、脑出血、脑血栓、严重肺源性及风湿性心脏病、晚期肝硬化、脑性瘫痪疾病的其他社会困难对象。
为此,石狮市政府将设立专项救助基金,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或委托人向其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救助对象持本人身份证和《石狮市城乡贫困家庭医疗救助金领取通知单》到石狮市民政局即可领取。目前,石狮市城乡贫困家庭医疗救助最高标准为每年每人累计救助2万元。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原则上实行一年为一个救助周期,救助资金分2—3次支付。除此之外,患重特大病灾的救助对象,其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当年享受的救助金额累计超过全市最高救助标准且已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再向石狮市慈善总会申请病灾救助。(记者冯升祥)(责编:王秀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