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从福州市国税局获悉,随着企业使用国外技术、贷款等越来越多,该局去年通过福州企业代扣代缴的方式,间接征收外国企业预提税8257万元。
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国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或收入,应当由我国支付方按20%的税率
代扣代缴外国企业预提税。为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国外先进技术开发新产品,利用境外贷款,福州作为沿海开放城市享受10%的预提税优惠税率。去年福州市企业支付给国外公司的软件专利使用费、专有技术使用费、境外贷款利息等费用折合人民币8.25亿元,福州企业在向境外支付款项时按10%的税率共代扣代缴税款8257万元。(记者
赖文忠 通讯员 魏苏)
(责编:陈瑜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