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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建立失地农民就业养老保障制度
 福建东南新闻网  |  时间: 2008-03-01 09:06:14    |  文章来源: 东南快报   
 

  我省失地农民有望在60周岁后按月领取养老金,这是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出台的《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中的规定。

  参加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的人员,不分男女,年满60周岁后按月领取养老保障金,计发办法为个人账户存储额除以计发系数(160
)。而个人账户资金由政府补助、村集体和个人缴费组成,被征地农民可选择一次性缴费或分年度缴费,选择一次性缴费的,政府补助一次性配套到位;选择分年度缴费的,应在办理登记手续后5年内、60周岁之前缴清,政府随被征地农民缴费予以配套补助。

  个人账户资金可随被征地农民转移。被征地农民身故后,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余额根据本人参保时的约定或生前意愿,由指定受益人依法继承,未指定受益人的将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对于意见下发后征地时年满60周岁的老年失地农民,指导意见表示,个人不缴费,直接纳入老年养老补助范围,按月发放养老补助金,直至身故。老年被征地农民按照自愿原则,可选择一次性缴足老年养老保障费后享受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待遇,但不享受老年养老补助待遇。

  失地农民的保障将按城市规划区内外区别对待。指导意见指出,在城市规划区内,失地农民将被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被纳入社会保障制度;在城市规划区外,应保证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地或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并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对不具备生产条件地区的被征地农民,应异地移民安置,并纳入安置地的社会保障体系。

  据悉,所有经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后,被征地农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区)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30%,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都在保障范围。(记者 郑琳)

 

(责编:黄仁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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