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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通信运营商多收了0.4元的话费,福建某高校学生张某诉至法院维权。近日,福州市中院终审判令该通信运营商退还张某多收的0.4元。
张某是某通信运营商通话套餐的用户。运营商向张某承诺的服务项目包括每月网内通话免费100分钟。
2006年9月6日8时51分,张某
充值申请开通这家运营商的通话套餐。同日10时01分,张某主叫拨打了一个电话,运营商依该通话行为向张某收取了0.4元的话费。张某事后调查发现,运营商直到同日12时29分才完成张某所申请通话套餐的开通。他认为这0.4元的话费不该被收取,经与运营商协商无果,将对方诉至法院。
运营商在庭审中辩称,其以信息产业部发布的服务规范为依据,认为其是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了业务变更手续,并称对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没有义务也无须向每个人说明。
福州市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通信运营商,有义务告知张某开通通话套餐的各项业务需要一定的时间间隔,并且告知在该时间间隔尚未届满时发生通话的收费标准。但被告未履行告知义务,因此其在申请开通套餐使用功能至该套餐各项业务实际开通的时间段内收取张某通话费的行为不符合“网内通话免费100分钟”的服务承诺,应当返还由此收取的费用。(福州晚报记者 陈鸿星)
(责编:谢添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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