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厦门市国税局得到消息,今年在厦门施行1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即将退出历史舞台。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对于企业在2007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的(发生在2007年度的),符合旧法及相关规定的税收优惠事项明确了审批期限,规定有关优惠事项必须在4
月30日之前提交申请。
据市国税局国家税收管理处工作人员介绍,从目前已经明确的过渡政策看,厦门外企要注意四类优惠的审批:第一类是“二免三减半”,审批条件是在2007年3月16日以前进行工商登记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而且经营期10年以上的;第二类是“一免二减半”,审批条件是在2007年3月16日以前进行工商登记的服务性行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金额应大于500万美元,而且经营期10年以上的;第三类是再投资退税,企业在2007年底以前完成再投资事项,并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完成变更或注册登记的,但是如果在2007年底以前用2007年度预分配利润进行再投资的,不给予退税。第四类是“两型企业”减税优惠。2007年度符合条件的先进技术型企业和出口型企业应加紧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资格认定,并于4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申请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时享受减税优惠。
市国税局提醒相关企业,无论是否进入盈利期,符合上述条件的外企均应抓紧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过渡优惠政策最长可执行到2012年。(记者 陈泥
通讯员 肖雨 杨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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