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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了《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对林权争议调解时限定为60日。
在草案论证修改中,有的部门和专家提出,由政府组织林权争议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是解决林权争议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林权争议处理程序中的关键环节,建议对相关制度
予以完善。为此,《草案修改稿》将调解时限明确为“60日内调解完毕”,并根据政府调解争议的实际需要,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下级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争议双方进行调解,受委托的下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受委托之日起30日内调解完毕。”同时规定:“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应当签字或者盖章。林权争议调处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由调解人员署名,并加盖本级人民政府印章。”(记者
黄世宏 郑昭)
(责编:谢添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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