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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生活用水3年内实行季节性水价
 福建东南新闻网  |  时间: 2008-05-07 07:50:18    |  文章来源: 福州晚报   
 

  今后,我省所有市、县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和季节性水价。6日,省建设厅转发国家有关开展2008年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工作的通知,强调我省今后各设市城市要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户计划用水管理,超计划超定额用水严格实行累进加价制度。

  据了解,我
省《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工作意见》提出,到2010年,我省所有市、县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和季节性水价;非居民生活用水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计划用水率从现有的50%提高到70%;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从现有的42.5%提高到50%;全省再生水回用率在现有的1.1%基础上有明显提高,其中厦门、晋江、石狮再生水回用率达10%,福州、莆田、漳州达6%;供水管网漏损率从现有20%降低5%以上。

  省建设厅指出,今后我省要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设市城市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户计划用水管理,计划用水户的范围根据各地情况自行确定,超计划超定额用水严格实行累进加价制度。

  二是积极开展污水再生利用,有条件的地方,市政、环卫、绿化用水要优先考虑采用污水再生水,减少使用自来水;河道景观用水也要积极采用再生水。

  三是今后全省公共和民用建筑要积极推广节水型用水器具,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用水器具,现有建筑中安装使用的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要制定计划逐步改造。

  四是积极配合物价部门开展阶梯式水价改革,以经济手段促进城市节水工作的开展,同时开展“一户一表”改造,切实提高供水管理水平,降低管网漏失率。(福州晚报记者 邱泉盛 陈娟)

(责编:王秀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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