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非婚同居’妇女的权益常常得不到保护,可能被一脚踢走却无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建议增加相应条款,保护这一人群的权益”。在省人大常委会昨天召开的《福建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座谈会上,有妇女界的代表提出
了上述建议,代表们还对如何禁止性骚扰等问题提出建议。
福建警官学院的教授胡宝珍表示,如今老年人“非婚同居”的现象很普遍。“这是指男女双方无配偶或丧偶,这种行为并不违法,在地方立法中应保护这部分妇女。”胡教授说。她举了一个案例:福州一名丧偶的退休男医生与一下岗女工相好,但他们没有登记结婚,同居了8年,男方突然脑溢血死亡,结果他的儿女把女方扫地出门,不给一分钱补偿。后来她常上门要求赔偿,警察也来了多次,但解决不了。
“现在,老年人非婚同居的有不少,由于子女反对等原因,领取结婚证的并不多,如何保障女方的权益是个问题。”省直机关妇工委主任胡世平建议,我省地方立法在这方面应有所体现。地方立法中,能否将保障“非婚同居”女方的权益写入条款?对此,《办法》起草者、厦门大学法律系教授蒋月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称,国家立法层面对此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地方立法中想要有突破,难度很大。其实,“非婚同居”当事者最好的办法还是去做婚姻登记。
没有婚姻登记,“非婚同居”女方的权益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吗?蒋月说,现有的法律有一定的救济途径,《婚姻法》第12条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继承法》也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其他议题
禁止性骚扰草案该不该修改
正方:蒋月教授认为,草案规定了禁止以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肢体动作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这具有可操作性。有了这样的条款,女性就知道如何采取预防措施,注意搜集证据,在今后的法律诉讼中,显得有利。草案暂时无需修改。
反方: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曹卫律师说,性骚扰的行为很隐蔽,举证难。由于没有法律界定,草案虽有相关规定,但操作性并不强。
男女同龄退休草案该不该增加
正方:有的代表提出,有些单位女干部和女高级知识分子,到了55岁就退休,但这种年纪的女性工作能力强,多工作5年可发挥更大的作用,甚至公务员队伍都可以实施男女同龄退休。
反方:也有代表提出,在法律层面上规定男女同龄退休不太现实。比如规定公务员男女同龄退休,女性非公务员怎么办?再比如,规定高级知识分子男女都60岁退休,普通女知识分子怎么办?(海峡都市报记者
关永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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