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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的几个主要问题介绍
 福建东南新闻网  |  时间: 2008-07-25 16:55:03    |  文章来源: 东南新闻网   
 

  东南网7月25日讯《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是一部规范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开展监督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实施办法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监督法等法律为依据,
与我省现行的有关地方性法规相衔接,并从我省实际出发,总结实践经验,对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一府两院"的形式、内容和程序作了较为全面和具体的规定。

  实施办法共九章六十四条,包括总则,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法律责任和附则。这部法规中的几个主要问题介绍如下:

  (一)明确常委会实施监督的内容,便于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

  实施办法在总则第四条规定了常委会依法实施监督的内容。关于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内容,监督法中虽然没有专门的条款具体明确地作出规定,但监督法第二章至第八章实际上已经包含了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内容和范围。考虑到监督法一些章的规定,如监督法第二章"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实际上只明确了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形式,至于这种监督形式的监督内容并不是十分明确。另外,除了监督法第二章至第八章规定的内容外,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对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中许多内容涉及常委会的监督职权。因此,有必要依据监督法和地方组织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2005年制定的常委会议事规则,在实施办法总则中明确常委会实施监督的内容。

  (二)明确常委会监督公开的内容和渠道,便于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是监督法确定的一项重要原则。监督法在总则第七条规定了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同时还在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的相关条款中进一步明确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内容,但对公开的方式和渠道等未作规定。为了使监督公开的原则真正落到实处,实施办法除了在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经批准的决算和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超收追加支出方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调整方案、常委会执法检查年度计划、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或者执行决议情况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之外,还参照《全国人大机关贯彻实施监督法若干意见》,在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通过常务委员会公报、常务委员会网站(网页)、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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