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属企业负责人的决策行为将得到有效约束。记者昨日从省国资委获悉,省国资委近日出台了《所出资企业违规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办法规定,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在决策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规定及企业内部相关制度等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将依据国有资
产损失情况分别给予通报、告诫、降职、免职以及扣发效益薪酬等处理,对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将实行职位禁入。这一办法旨在促进国企领导人员在生产经营重大事项的决策过程中依法决策、依权限决策,保证国有资产安全。
办法所称的企业负责人,包括省属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裁、副总裁);企业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列入企业领导班子的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财务总监及其他相当职务人员。
企业国有资产损失300万元至500万元,给予通报或告诫;企业国有资产损失500万元至1000万元,扣除责任人当年效益薪酬的30%至50%,并降职或建议降职;企业国有资产损失1000万元以上,扣除责任人当年效益薪酬的50%至100%,并免除或建议免除所任职务,5年内至终身不得担任或建议不得担任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职务。(海峡都市报
记者 王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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